原告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银通小贷公司)与被告青海绿杰特种养殖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绿杰公司)、杰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森房地产公司)、青海残友缘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残友缘公司)、青海维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维娜商贸公司)、冯**、冯**、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银通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被告青海绿杰公司、杰森房地产公司、青海残友缘公司、青海维娜商贸公司、冯**、冯**、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银通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海绿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2、判令青海绿杰公司支付利息4920930元(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33‰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青海绿杰公司支付逾期损失赔偿金4110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本文书还有4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