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xx林,被告河南煜源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5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舞阳幸福时代广场砼工程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按施工规范完成了工作量,工程总价款3161855.56元,除被告已付工程款2209177元外,尚欠工程款962678.5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52678.56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被告认可原告的工程量总价款为2366074元,已经支付2334427元,下欠31647元。
经审理查明,河南华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舞阳幸福时代广...(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