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侯**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第三人冯*、王**、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侯**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侯**的异议请求。上诉费用由郑**承担。理由:一、一审判决驳回侯**的异议申请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侯**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在讷河市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符合此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侯**的异议申请。二、本案争议的房...(本文书还有4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