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男,1975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再审申请人肖**因与被申请人薛**、秦*岛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肖**申请再审称,一、两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两审法院认定的上述50000元已包含在701650元借条当中。在第一次的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是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薛**转账的50000元,为此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调取了全部流水清单,证明了申请人未收到此款。现两审法院还是将此50000元单...(本文书还有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