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昌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潇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人保东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人保南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7年2月7日,被告陶**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在南昌××××街上将原告撞伤,本次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南昌市洪都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近端骨折。出院后经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经查,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东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南昌分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3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