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史**、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运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汽运集团金运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华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卢**,史**,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新宇汽运集团金运客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伤残赔偿费用55000元;2、(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9665.028元(1、2项合计27666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4日18时20分,原告驾驶“雷丁”牌四轮电动车沿叶集区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61km+700m处时,与相对方向的由史**驾驶的皖n×××××号中型普通客车...(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