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新疆广艺空间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广艺空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邱**,被告广艺空间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未按约定使用的窗套款16487.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房损失351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业费、暖气费33402.98元(其中物业费24090.49元、暖气费9312.49元);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3573.2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1日原告委托闫某(原告之父)与被告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位于绿城百合公寓一期**号楼**单元**室房屋进行装修,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为2012年7月26日至2013年5月26日,工期300天;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范围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条款,约定被告应遵循原告物业的相关规定,如违反相关规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负责。同年7月27日原被告和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百合公寓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服从服务公司的管理规定。但被告在装修施工期间,未遵循物业的相关规定,造成房屋漏水,不仅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失,并致第三人杜群所居住的楼下**室房屋发生损害,造成43573.22元的损失,该损失已由(2013)水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漏水事故发生后,本应于2013年5月26日交工的房屋,被告一直未交付,导致原告无法按时使用房屋,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本文书还有6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