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江西天和意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天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平安财保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和公司、徐*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施救费103143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8日6时05分许,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搭载徐雄)沿蔡伦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蔡伦大道...(本文书还有2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