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3.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783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主张,以合同总货款6.5万元的日千分之一计算);3、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57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每月租金3000元,以后仍按法律规定主张)。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装修位于郑州市××地质家园××区房屋时,与被告相*,被告称其为欧派公司老总。熟识后,被告便一直向原告推荐其橱柜等家装产品,在被告的一再推荐下,原告向被告采购欧派橱柜,原告付**,被告及时进行了安装。原告在采...(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