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鉴定意见为标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巴彦县巴彦镇金河村的村民,承包土地350亩,位于少陵河东侧。2018年,被告巴彦县中林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巴彦县中融国控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哈尔滨生态皮草产业园区(一期)项*,并将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哈尔滨鑫基实业有限公司。该项*施工期间,造成少陵河回水提一处毁损。由于当年降雨量过大,加之回水提毁损,导致原告的地上作物全部被淹。原告认为,两被告的施工工程造成回水提毁损是造成原告作物被淹的原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鉴定意见为标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林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害事实与中林公司投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中林公司不是本案赔偿义务人,原告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2018年,由于天气原因,水量非常大,是30年一遇的洪水,灾害发生时,堤坝溃口处已经不能满足超量的洪水的通过,造成的决...(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