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贺*桂东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与被告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和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门面租用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30日前的租金36500元,2018年8月前的水费1731.2元、电费25966.8元,合计6419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建设中路**号临街a01-02号门面,租赁期限从2017年5月1日起,租赁期限为不固定期限,租金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3000元,2018年5月1日起租金逐年递增10%,水电费由被告每月按时交清。2018年4月...(本文书还有3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