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利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州荣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荣诚劳务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宏利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宏利公司新疆分公司)及第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沙民三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宏利公司与宏利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8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沙民三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宏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四川宏利公司与四川宏利公司新疆分公司系隶属关系。2011年1月4日,四川宏利公司(甲方)与第三人王*(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在施工管理岗位从事项目经...(本文书还有3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