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邯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诉请: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59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中银保险邯郸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系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中银保险邯郸支公司辩称,被告张**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并含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张**驾驶证、行驶证年检有效的情况下,我司在...(本文书还有2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