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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与被告张**、中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冀11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1
  •  
  • 【案例概要】

    原告贾**与被告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邯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诉请: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684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中银保险邯郸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系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中银保险邯郸支公司辩称,被告张**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并含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张**驾驶证、行驶证年检有效的情况下,我司在交强险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因本次事故造成死者董建国死亡,并认定我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同时造成本案三名伤者,并认定我司车辆承担同等责任,因此请求在保险赔偿时,为死者董建...(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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