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鹤岗市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森公司)、王**因与被申请人姜**、一审被告张**、一审第三人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森公司、王**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债权转让,就应查明债权转让人(颜**)与债务人(隆森公司、王**)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至姜**起诉时,隆森公司、王**与颜**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佳木斯市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中确认了隆森公司自2013年来向颜**所借的所有借款,且颜**不认可案涉债权已转移,案涉债权当然存在于仲裁裁决中颜**主张的债权中。原审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隆森公司、王**无法证明债权重复计算错误。颜...(本文书还有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