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及原审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候贵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富莱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上诉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侯贵臣有合同关系,但又采信侯贵臣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说明及其本人的陈述笔录,认定被上诉人直接和上诉人协商施工涉案工程电梯门套理石项目错误。首先,被告侯贵臣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说明中没有任何文字载明被上诉人直接和上诉人协商施工涉案工程电梯门套理石项目的字样;其次,侯贵臣是本案被告,不是证人,而法院将自行做的侯贵臣陈述的对本人有利、对他人不利、与书证矛盾、其他被告提出质疑的笔录直接采信,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认识原告,与其没有合同关系。2、一审认定抵房协...(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