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22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得到的线索,在蒙自市新安加油站发现被告人马**及另一名男子正准备进行毒品交易。公安民警上前抓捕时,被告人马**跑向加油站内后翻过围墙逃跑,在围墙外的石榴地里被公安民警抓获。另一名男子顺着加油站围墙外跑向石榴地,边跑边抛扔随身物品。该男子将手里的一块状物扔在加油站旁的绿化带处,还将其所穿衣服扔在加油站围墙外的石榴地里,然后朝石榴地里逃跑。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马**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并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陶*翠于2018年3月14日14时许在乘坐客车途经昆明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昆明南收费站时,被执勤堵卡的公安民警抓获。
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物证、提取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马**后,依法对马**的人身、物...(本文书还有2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