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顾*购得两支国产54式制式手枪,并将枪支送到马**家中。之后,马**打电话联系果基约达,果基约达又从四川来到马**家中,以每支15000元的价将两支手枪买走。案发后,民警在果基约达家中查获该两支手枪。
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顾*购得三支国产54式制式手枪并将枪支送到马**家中。之后,马**打电话联系果基约达,果基约达再次从四川来到马**家中,以每支20000元的价格将三支手枪买下,并让马**和顾*将枪支送到文山城南客运站宾馆**室。案发后,民警在果基约达家中查获了该三支手枪。
2017年10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马**家中查获自制火药枪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7月份,麻栗坡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了董干镇村民马**、顾*多次向四川人果基约达贩卖枪支的重大线索。
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0月14日,马**、顾*先后在董干镇董干村委会半坡村、马崩村委会上寨村家中被拘传到案;次曰王**在富宁县木央镇木寒村委会木洪村家中被拘传到案。
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10月14日,民警在马**家厨房楼上及楼梯口等处搜查出手枪、步*、火药枪各1支及黑火药、铜炮和大量铁砂;在顾*家卧室床垫下、厨房楼上及猪厩石缝等处搜查出现金12700元、导火索五段及步*枪托一个,步*握把一个。2017年10月13日,在四川省凉山州越西县新民镇果...(本文书还有5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