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1、杨*4丧葬费人民币4784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1、杨*4的其他诉讼请求;作案工具匕首一把、木棒一根,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以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且具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对改判有期徒刑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以本案系因婚恋生活引发的相同理由为杨**作从轻处罚的辩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与陈*(被害人,男,殁年67岁)经黄...(本文书还有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