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严**的身份基本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柳*市公安局柳*分局西鹅派出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2.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毒品封存笔录。2018年3月20日,芒市公安边防大队遮放边防派出所贺*查缉分队在贺*村民小组**号国道边进行公开查缉。13时40分,一辆车牌为云n×××××的蓝色出租车由瑞丽方向驶来,经亮明身份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坐在副驾驶位的男子严**眼神恍惚、精神紧张,盘问得知其家住广西柳*,独自来云南已经三天,后侦查人员进一步询问其来云南做什么,严**犹豫了一会儿,交代其来带摇头丸一类的违禁物品。后侦查员对其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侦查员告诉其携带摇头丸是犯法的,严**交代没有带在身上,东西放在瑞丽昕吉祥宾馆318号房间内。当曰14时43分-58分许,侦查员对昕吉祥宾馆**房间进行了搜查,当场从该房间床板下查获用透明胶带固定在床底的外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6块,拍照后当场封存。
3.称...(本文书还有3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