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吴**、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力公司)、泗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佛力公司对吴**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银泰公司在其所欠佛力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货款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案买卖关系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向泗阳国际银泰花园**期工程供货是基于与佛力公司的买卖关系,所供砖头也用于该工程项目中。吴**是驻工地代表,其行为可认定为代表佛力公司的职务行为,因银泰公司与佛力公司之间涉案工程款尚未结清,银泰公司应当在其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货款责任。
被上诉人吴**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佛力公司辩称:吴**、杜**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是与吴**签订的,与佛力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要求佛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