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
2003年2月22日,被告人王**让个体建筑承包商孙**购买一辆价值17.81万元(含购置税1.41万元)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用于该公司联系河北涉县工程,2003年3月13日被告人王**以新乡市获嘉建设总公司的名义和崇利煤化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孙**,该车顶孙**应交获嘉建设总公司的管理费。2008年2月28日被告人王**将该车过户到其妻子刘*玉名下,将该车占为已有。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08年2月22日)价值37600元。
(二)挪用公款
2003年4月22日,被告人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5万元公款,供获嘉县史庄镇邓庄村的邓**进行营利性活动,后于2003年8月18日归还。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辩称,孙**把桑塔纳2000型黑色轿车过户到刘*玉的名下,是因为孙**与被告人王**之间有经济...(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