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七台河市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鑫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秦**,原审第三人瀚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302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停止将上诉人在北兴农场购买***小区s1、s2商服楼s7号、s11号、s12号房屋交付被上诉人抵偿债务的执行措施;3、请求判令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解除对上诉人在北兴农场购买的银兴大厦商服楼s11号、s12号房屋的查封措施。4、请求判令北兴农***小区s1、s2商服楼s7号、s11号、s12号及银兴大厦商服楼s11号、s12号房屋为上诉人所有;5、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案涉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存在错误,原审第三人于2011年11月23日已将案涉五户房屋实际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经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同意将上诉人已实际占有的案涉房屋抵偿借款,双方的追认行为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即2011年11月23日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小区s1、s2商服楼s7号、s11号、s12号及银兴大厦商服楼s11号、s12号房屋在北兴不动产中心备案登记的购买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鸡冠区法院无权对上诉人的房屋采取拍卖措施,无权抵偿给被上诉人,也无权采取查封措施。二、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商服s7号、s11号、s12号房屋被鸡冠区法院实际查封的事实存在错误。鸡冠区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查封裁定及执行查封裁定,查封的均***小区**号楼s6、s7、s11、s12号房籍档案,...(本文书还有8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