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牛**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牛**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富泉公司是由两名股东组建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证据证明和牛**发生业务往来。二、出具欠条的崔立富不是上诉人崔**,崔**也没有和牛**发生过买卖关系。三、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四、牛**供应的棉纱有5吨,错误发给了他人,因此,下欠货款不实。
牛**辩称,服从原判。
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崔**、富泉公司清偿原告货款192597元。二、请求依法判令崔**、富泉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及损失。(利息自201...(本文书还有2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