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嘴山市*********为与被上诉人宁夏银行**********、一审被告宁夏天蝎**********、党*、李**、党**、平罗县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宁夏银行平罗*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宁夏银行平罗*行与金蛋子养殖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金蛋子养殖公司返还宁夏银行平罗*行借款800万元,支付利息498306.71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20日),合计8498306.71元,请判至实际履行日;3.宁夏银行平罗*行对宏盛商贸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天蝎养殖公司、党*、李**、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8日,宁夏银行平罗*行与金蛋子养殖公司签订编号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宏盛商贸公司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天蝎养殖公司、党*、李**、党**签订编号为×××的《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金蛋子养殖公司因购买蝎种向宁夏银行平罗*行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算,初步确定发放日为2016年12月2日,到期日为2018年12月1日,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项下借...(本文书还有4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