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戴**因与被申请人章**、一审被告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戴**申请再审称:1.案涉三方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应以《股权确认书》为准,《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应依法予以变更。原审判决只对《协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对戴**显失公平。本案应从合同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审查。原审判决简单机械地将《声明协议》《协议书》《股权确认书》按形式上显示的时间先后进行了排序,认定《协议书》系三方最后签署。《股权确认书》章**及戴**各持一份,内容相同,但戴**所持的《股权确认书》无签署日期,章**所持的《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一审中,戴**对此日期申请字迹鉴定,鉴定结果不能确定日期为戴**本人书写。刘**及宁夏永大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公司)原会计徐敏...(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