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浚县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浚县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吴**、朱**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河南禹毫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朱**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烟叶死亡系被上诉人浚县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上诉人将本段工程不是发包给被上诉人浚县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而是属于劳务分包,而劳务分包工程只要在其公司经营范围内工程都可以进行施工,故上诉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吴**、朱**的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44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