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整;2.判令被告给付利息6.8万元整,自2016年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6日,以月息2%计算。并按月息2%标准给付至实际清偿日。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6.8万元整。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1个月还款,月息3%,并指令款项汇入“于长春”建行账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6.8万元。
赵*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6日,被告赵**原告闫**借...(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