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各方对交强险分配的协商方案,以上费用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车辆修理费2,00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车辆修理费2,000元;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30%比例赔偿车辆修理费、评估费、牵引费、施救费,计38,171.1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比例赔偿车辆修理费、评估费、牵引费、施救费,计89,065.9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