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众伤者对交强险分配的协商方案,以上费用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残疾赔偿金28,50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残疾赔偿金51,500元;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30%比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计28,681.14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比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计66,922.66元。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中通吉公司承担1,500元、被告斌林公司承担3,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