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所主张的由郭**收取租金的9间房屋由上诉人所有,郭**对此一直认可。二、关于租赁情况及租金,郭**认可,郭**收取租金为每年83000元。
被上诉人郭**以涉案房*不属不当得利,陈**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一审判决正确为由进行了口头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郭**、边金虎共同给付陈**租金49.8万元;2.郭**、边金虎共同给付陈**租金16.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郭**承担。一审诉讼中,陈**撤回了对边金虎的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郭**给付其租金16.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陈**与其丈夫边学宽(2011年去世)在西宁市××区号修建房屋九间,该房屋自2010年3月起对外出租。陈**与边金虎系祖孙*系,边金虎与陈**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2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4月之前的房*由郭**收取。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陈**主张2016年...(本文书还有5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