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项**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金家渡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家渡公司)、原审被告金**、原审第三人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11月1日,纪**以“纪**”名字与项**、金**签订《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三人合伙出资在杭州市余杭区共同创办经营海鲜量贩(餐饮)**楼西南角1-4号**间经营冻品及海鲜超市等,项**、金**与纪**分别出资55%、22.5%、22.5%,合伙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在签订前述《合作协议》的同一日,项**、金**、纪**又共同与杭州金家渡公司与签订《出租协议书》,其中纪**以“纪**”名字签订,《出租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杭州金家渡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场地租赁给乙方项**、金**、纪**,用于餐饮、海鲜等产品销售及服务;租房押金100000元,于租期届满后,无违约退还;租期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92355元,于正式营业起2个月后开始计算,租金半年一付,前五年租金不递增,后五年递增10%;物业管理费每月1.5元/㎡,每月一付;甲方出租的场地拥有合法产权,如期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乙方办证所需...(本文书还有5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