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诉被告乌兰浩特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安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延迟交付房屋的经济损失17050.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5日);2、要求被告双倍返还面积差价款54066.80元、购房款7277.38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延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损失13972.54元(2017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以上三项合计:92366.72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乌兰浩特市安***小区**层**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为4370.80元/平方米**房屋面积为55.5平方米。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但被告延迟至2017年7月15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经房产部门测绘**房屋面积为47.65平方米,且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安邦公司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应交首付款为房款的80%即194063.00元,付款时间为2014年7月8日交付定金10000.00元;2014年9月8日前交清剩余首付款184063.00元。但原告并未按约定交款,直至2015年2月7日才付清首付款,据此可以看出,原告违约在先。原告延迟交付房款...(本文书还有6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