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何**,被告河南华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62588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由河南天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位于郑州市××区××路与××交叉口河南汽贸中心院内的1#(长城汽车展销中心)、2#(斯巴鲁汽车展销中心)综合展厅的施工工程,应被告现场施工负责人曹**的要求,自被告施工之日至2016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水泥、白灰等材料。2016年7月21日,经与被告施工负责人曹**核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6...(本文书还有1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