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与被告杨**、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郑州市××区港湾路××院金色港湾××楼××单元××东北户房屋的承租权至2027年9月29日,2.对该房屋带租约拍卖;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管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对杨**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如下:一、被告马**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人民币本金1000000元,利息260000元;二、被告马**如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应当以1000000元为基数,依照月息18‰的标准支付原告杨**自...(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