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玉溪市聚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云04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一、被告玉溪市聚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涉案289首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附后);二、由被告玉溪市聚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44500元;三、由被告玉溪市聚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59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被告玉溪市聚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玉溪市聚乐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