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出售沈阳市皇姑区三江街**号楼房时,沈阳市房产局作为甲方与住户(乙方)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上面约定:根据《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52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将住房出售给乙方,乙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成本价的1%缴纳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基金。参加房改的住户已向沈阳市房产局交纳了该公共部位和设施维修基金。
再查明:沈阳市皇姑区三江街**号楼房的业主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发前,皇姑区房产***小区显著位置张贴了、内容为“近日风大,院内禁止停车”的提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皇姑区房产局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再查明:就该楼房,皇姑区房产局每月只向住户收取卫生费,标...(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