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俞**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8)鄂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俞**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中泰置业公司支付郝**、俞**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4825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泰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建筑工程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没有通过消防、人防、环保、规划等验收,案涉商品房既不符合约定交付条件,也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即便认为交付房屋时不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案涉建筑工程直到2018年1月16日才通过消防验收,中泰置业公司也应当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期间的迟延交房违约金。
中泰置业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郝**、俞**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郝**、俞**提出中泰置业公司未发布交房广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中泰置业...(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