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贝比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童梦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童梦公司没有从事基于“vovo”标识产品的任何委托加工行为,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共同制造商。原审判决由童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童梦公司的“vovo”标识。该判决事实认定部分提到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第1117号民事判决与本案“vovo”品牌儿童推车没有任何关联。本案被诉“vovo”标识产品,与前述由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蓓悠公司)生产的“kiddopotamus”和“yuyu”两个品牌产品的款式、结构、尺寸等完全相同。宝蓓悠公司被诉产品生产销售的时间发生于2014年8月**日,而童梦公司开始销售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贝尔公司)生产的“vovo”童车的时间是在2015年11月,...(本文书还有2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