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不服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于200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5年4月7日受理,于2005年4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及证据清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及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晶、第三人辽宁享欧晶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4年2月11日为辽宁享欧晶体材料有限公司颁发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号**栋号**房号北十一号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于200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2004年1月12日辽宁享欧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授权书,2004年1月18日沈阳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2004年2月11日沈阳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批表,沈阳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固定资产证明,上述证据证明辽宁享欧晶体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被告审查后批准的事实;2、辽宁爱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宁享欧晶体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证明辽宁享欧晶体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了争议车库房屋;3、2000年3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商品房销售(结算)专用发票(no.002476...(本文书还有4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