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与被告于*、张**、韩**、大连瑞鑫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水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瑞鑫水产的法定代表人于*,被告张**、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张**偿还原告借款1158618.08元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罚息(罚息至2018年7月23日,共计193082.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51700.20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韩**、瑞鑫水产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于*、张**签订了《大连银...(本文书还有3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