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伙同刘*、刘**、刘**(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窜至中牟县电力技术学校西侧,盗窃铁通公司通信电缆200米,后出售得赃款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供述,同案犯刘*、刘**、刘**的供述、证人王*、王*、李*、张*、孔*、贾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刘**没有伙同他人盗窃电缆的主观故意,在第二起盗窃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