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胡**、胡某1,原审第三人桂林市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上诉人胡**、胡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桂林市居联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8)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诉合同系有效的合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胡**作为被上诉人胡某1的监护人,依法有权代理胡某1进行民事活动。被上诉人胡**因自身负债的原因而无力承担被上诉人胡某1的生活、教育开支,进而需要出售共有房屋维...(本文书还有3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