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山推公司)诉被告左*(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贵、白德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左*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推公司诉称:2014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左*签订编号为hbst-lp-1402的合同,合同价款为45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左**原告购买山推楚天hjc5210thb-12车载泵一台,被告左*应支付首付款及其他费用102100元,支付60000元后方可发车,首付余额42100元在2014年7月23日前支付完毕。其余所欠款项,被告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周*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上述设备交付与被告左*使用,但被告未履行按时足...(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