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高**车辆维修费48635元,并支付车辆施救费2000元和车损评估费3000元,共计5363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桂k×××××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k×××××挂号半挂车的车主,在被告处购买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15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2018年2月5日15时,驾驶员高天来驾驶桂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桂k×××××挂号半挂车由藤县往新地方向行驶,与同向梁小安驾驶的桂d×××××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需施救(拖车费2000元)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藤县交警大队南安中队《交...(本文书还有4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