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王*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程**、被告王*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原告钟*与被告王*1《离婚协议书》中对梧州市分割的约定;2、分割梧州市,由被告返还房屋价值(成交价330000元)一半即1650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2,并共同购买位于本市蝶山一路**号第**幢**房,工商银行梧州分行于2013年3月5日发放了房贷款(贷款本金285000元,240期),钟*自2013年4月5日起每月按期偿还房贷本息。王*1于2017年12月私自带王*2进行亲子鉴定,在得知其与王*2无血缘关系后,并未告知钟*,还与钟*提出离婚,以每月支付儿子抚...(本文书还有3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