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质证后无异议。
对原、被告庭审所提供的证据根据质证的情况,现综合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是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阿拉山口项目专用章出具的一份证明,未经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的确认,属于效力待定。同时有添加内容,存在瑕疵,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原告质证后认为原告劳务费不只限于这么多,增加量未算进去,不认可。该证据在2017年1月7日经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阿拉山口项目部对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电力迁改及绿化项目工程中的劳务费算账后确认,而2017年5月8日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阿拉山口项目部出具的”双方对在阿拉山口电力迁改项目中劳务费用的联合声明”显然在后,而且劳务费数额...(本文书还有1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