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追加泌阳县城市绿化园林管理站为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泌阳县城市绿化园林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关系合同,原告在被告安排下为被告工作,被告定额为原告发放工资,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被告泌阳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原告已年满62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适格劳动合同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本文书还有2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