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职业技术学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从1975年从事教育工作,1990年9月在老河口职业技术学校任教至2015年10月退休。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教育先进工作者。2009年6月上诉人响应学校号召下乡招生,在招生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左腿被撞成粉碎性骨折。出院后,学校安排上诉人在西校区负责安全、卫生护校工作,没有工伤赔偿,每月补助200元,没有让其再上讲台讲课。2.上诉人未能享受中级职称八级待遇,是被上诉人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被上诉人于2012年、2013年实施岗位职级评定,没有一个工作人员通知上诉人,《老河口市职业技术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实施方案》“基本原则”中明确要...(本文书还有2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