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郝**因与被申请人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双方虽于2015年12月16日签订《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及《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审批表》,但该签字行为是郝**为了配合东轻公司减员增效的措施,其后郝**始终在主张权利,并经当时哈尔滨东轻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的经理和董事长签字确认,因此协议书中约定的每月1160元生活费,并非郝**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郝**2012年至2014年的工资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认,在幕墙公司已为郝**出具相应证据情况下,东轻公司不按照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显失公平。原审法院仅依据《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系郝**签字而认定生活费1160元标准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六项之规定申请再...(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